獎助項目
(一) 學費及雜費(包括學分費及學雜費基數):受獎生學費及雜費每學期於新臺幣四萬元以內,由本部核實補助,超過新臺幣四萬元者,不足部分由受
獎生自行繳交就讀學校;雜費不包括代收代辦費、論文指導費、保險、住宿及網路使用費等相關費用,由受獎生自行負擔。
(二) 生活補助費:本部補助大學生每月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碩士及博士生每月 新臺幣二萬元。
獎學金期限
(一) 各級學位最長受獎期限,大學部四年、碩士班二年、博士班四年。但每名 受獎生受領本獎學金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五年。
(二) 獎學金年度受獎期間,自每年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受獎生應按時抵校註冊,未能於規定期限來臺就學者,視同放棄受獎資格,不得 保留至下年度。但經相關學校及本部事先核准延期來臺就學者,不在此限。
(三) 生活補助費核給期限,自受獎生實際就學當月起至受獎期限屆滿、畢業、休學、退學或獎學金受廢止月止。
申請人資格
(一) 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學歷,學業成績優良,品行端正之外國籍人士。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具僑生身分或中華民國國籍。
2、已保留國內大學校院學籍或已在臺註冊入學就讀國內大學校院者。但申請下一階段學位獎學金之應屆畢業生,不在此限。
3、曾在臺就讀擬申請之同一級學位課程。
4、在臺就學期間為我各大學校院依據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所招收之交換學生或雙(聯)學位生。
5、受領本計畫各級學位課程獎學金總期限超過五年。
6、曾被撤銷本獎學金或註銷本部華語文獎學金。
7、在臺就學期間同時受領我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所設置之獎補助金;其不包括由就讀學校配合本獎學金執行計畫,於超過本部補助學雜費上限金額時,所提供受獎生學雜費優惠。
(三) 申請人應於各校規定申請期限內,自行向大學校院申請入學。
受理單位
申請人所屬國之代表處
名額
由台灣教育部依下年度預算規模及我國相關駐外館處當年度執行成果,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下年度獎學金名額分配表函知各相關駐外館處辦理。
申請日期
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之間。(以公告簡章時間為準)
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依駐外館處公告之簡章(通常為每年1月、2月公告),於報名截止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其所屬國籍住、居所地之駐外館處提出申請:
(一) 獎學金申請表(表格由駐外館處自定)。
(二) 護照或足資證明所屬國籍之其他證件影本。
(三) 最高學歷證明及成績單影本,並應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經認證之中文或英文譯本。
(四) 已向我國相關大學校院申請入學之證明文件影本(例如入學申請繳納報名費之收據影本、入學申請表影本、申請學校已收件之回條或電子郵件等)。
(五) 語文能力鑑定證明影本,各駐外館處依下列規定辦理:
1、申請就讀非全英語學程者:
(1) 已施行華語文能力測驗(Test of Chinese as a Foreign Language,簡稱TOCFL)之駐外館處:申請者應提具通過華語文能力測驗進階級或同等級以上成績單或證書影本;其他測驗成績或證明文件不予受理。但因地理等因素,未能參加華語文能力測驗之申請者,得經駐外館處審核同意,依未施行華語文能力測驗之駐外館處辦理。
(2) 未施行華語文能力測驗之駐外館處:申請者未繳交通過華語文能力測驗進階級或同等級以上成績單或證書影本者,應於抵臺就讀第一學期內,自費並自行報考進階級或同等級華語文能力測驗,並取得通過測驗之成績單或證書,繳交所就讀之學校。就讀第一學期後轉學者,仍屬抵臺就讀之第二學期,不得主張其屬轉學後就讀該轉學學校之第一學期。
2、申請就讀全英語學程者,得由駐外館處決定,免提具華語文能力測驗成績或證書,僅提具達各駐外館處所定標準之托福測驗成績或其他經當地國政府認可之英語能力測驗證明文件,或英語學程畢業證明文件(所屬國籍國家以英語文為官方語言者,免繳)。擬就讀校系所及學位應為本部認可之全英語學程,非本部認可之英語學程者,應由申請者逕向擬就讀大學校院取得學校(非校內單位)開立之全英語學程證明文件。
(六) 校長、教授或導師推薦信二封,並經推薦人封後親簽。
(七) 駐外館處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審查原則
(一) 我國駐外館處經書面審查及面(口)試後,遴選正、備取受獎候選人,原則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將審核結果通知該等候選人及其申請學校。
(二) 正取獎學金候選人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我國大學校院入學許可影本送交駐外館處確定受獎資格;未能依限提出者,應敘明理由報我國駐外館 處審核;未獲入學許可者,取消候選人資格。逾期未交件者,視為放棄受獎資格,並由我國駐外館處逕自於備取候選人中依序辦理遞補作業,最遲不得逾當年七月三十一日。
(三) 我國駐外館處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將受獎資格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一)核發受獎生,並依受獎生所獲入學許可之學位級別核給受獎期限,同時於臺灣獎學金資訊平臺正確填報受獎生之基本資料。
受獎人應遵守事項
1、獎學金申請人應於各校規定申請期限內,自行向大學校院申請入學。
2、受獎生應於第五點第五款第一目之(2)所定期限內,向所就讀之學校繳交華語文能力測驗成績單或證書。
3、除學費及雜費以外,受獎生應自行繳納其他應繳費用;如經濟情況困難者,得向就讀學校申請自生活補助費中予以扣繳支付。
4、受獎生在校學業、操行成績或出缺席紀錄未達就讀學校規定標準者,依各該校規定,予以停發或廢止本獎學金。
5、受獎生同時受領我政府機關(構)或學校設置之獎補助金,經查證屬實者,除撤銷本獎學金外,並追繳重複領取月份生活補助費及學雜費。
6、受獎生應依規定加入全民健康保險;未加入前,應購買其他相關保險及購買學生平安保險。
7、受獎生來臺就讀後,不得以交換學生身分或參加雙(聯)學位課程,赴其他國家修讀;以交換學生或雙(聯)學位生身分出國就讀者,應即廢止獎學金,所餘受獎期限不得保留或展延。
8、因學校學程規定,須出國實習時,得不予廢止獎學金。但不予補助該學期學雜費及不在臺期間之生活補助費。
9、受獎生申請獎學金所繳文件或入學證明文件有偽造、假借、塗改或填列不實等情事,撤銷其獎學金,並追繳自受獎日起至撤銷受獎日止補 助之生活補助費及學雜費。
10、受獎生應配合本部針對臺灣獎學金生之政策,參與語文、文化等教學、交流、活動。
法規
步驟1:到法規查詢系統網站輸入「台灣獎學金」
步驟2:在下方「整合查詢結果」的「法規查詢」處即可看見臺灣獎學金作業要點
其他說明
臺灣獎學金及華語文獎學金計畫辦公室網址:
https://taiwanscholarship.moe.gov.tw/web/pages.aspx?p=7
電話:886-2-2882-4564 ext. 2398
傳真:886-2-8861-3491
電子信箱:taiwanscholarship@mail.moe.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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